你的位置:首页 > 废品资讯 > 废品新闻

2013年上海嘉定废品收回收站(点)管理规定

2013/9/19 23:18:22      点击:
2013年上海嘉定废品收回收站(点)管理规定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六部委(2013)第8号《再生资源管理办法》和国务院(2013)49号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完整的先进的废旧商品回收体系的意见》,按章管理,依法经营。
第二条 坚持大市场的观念,认真落实彰武县再生资源办公室《再生资源城乡一体化经营实施方案》努力建设一个覆盖彰武幅射周边的科学的废旧物资回收网络。
第三条 坚持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循环发展与整治城乡环境相结合,提高废旧物资回收产业化、规模化水平;坚持回收渠道多元化与集中化分拣处理相结合,提高废旧物资回收率;坚持市场化经营理与因地制宜相结合,有重点、有步骤的推进废旧物资体系建设。
 
第二章 经营管理
第四条 各废旧物品收购站(点)经营方式:
1、各收购站(点)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原独立法人资格不变。
2、公司不参与各收购站(点)各项经营活动。
3、公司积极鼓励各回收站(点)扩大经营项目,转变经营战略,变单一回收分拣为精细分拣、粗加工、深加工,增加废旧物资附加值,增加经济效益。
4、每月向公司报表一次,内容包括:经营项目、经营品种、占地面积及收购销情况,各收购站(点)要按要求及时报表。
5、公司每月向各站(点)通报有关再生资源市场信息情况。
6、公司定期与各收购站(点)进行沟通,并把各站(点)的具体要求和建议反馈给县再生资源办公室、县再生资源协会。尽职尽责的维护各站(点)的切身利益。
第五条 持证经营。各收购站(点)必须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再生资源许可证,在有关部门核定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经营地点亮照经营。
第六条 依法经营。做到“七不准、八不收”即:不准影响交通及社区环境秩序;不准随意进出楼道,“顺手牵羊”扰民收购;不准18时后至次日7时前流动收购;不准随意敲门入宅及跟随强行收购;不准随意焚烧、分解物品,造成二次污染环境;不准销赃窝赃,包庇涉嫌盗窃分子,知情不报;不准以收购为名从事违法违禁活动。不收购枪支、弹药、爆炸等危险品;不收购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容器;不收购铁路、油田、电信、通讯、水利、军用及城市公用设施等专用器材;不收购公安部门通报寻查及来路不明或有嫌疑的物品;不收购淫秽物品;不收购标有密级的文件;不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有关物品。
第七条 文明经营,树立公司形象。逐步实现“统一规划、统一标识、统一着装、统一衡器、统一管理、统一车辆、统一分拣、统一加工”,向企业管理规范化发展。
第八条 经营场所环境整洁,废旧物资摆放有序、规范,不影响镇(乡)村、户环境,达到绿色回收、清洁回收的要求。
第九条 安全经营
1、认真贯彻执行《辽宁省消防条例》,建立健全各项安合防火责任制,措施到位、责任到人。
2、按防火要求配齐各项防火器材。
3、加强用电管理,不私接乱拉,真正做到安全用电。
4、加强运输车辆的管理,确保交通安全。
5、加强对雇用工人及家人的安全教育,增强安全生产意识,真正做到防患于未然。
6、各收购站(点)因管理不善或制度不全导致安全事故,自行负责,但公司将协同县再生资源办公室及其它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协调将事故单位损失最小化。
 
第三章 检查监督
第十条 各收购站(点)要积极接受嘉定区再生资源办公室和县再生资源行业协会的检查指导,对提出的问题要及时认真的进行整改。
第十一条 各收购站(点)要从全县网络化经营的大局出发,积极配合公司认真做好再生资源规范化、产业化的各项工作。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为更好的贯彻上级精神和政策,现将国家六部委(2013)第8号《再生资源管理办法》和国务院(2011)49号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完整的先进的废旧商品回收体系的意见》下发给各收购站(点)。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报县再生资源办公室和嘉定区再生资源行业协会计论备案。